兰州工程机械行业协会章程(草案)
(提请2016年元月18日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兰州工程机械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兰州工程机械行业协会是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在政府职能部门的指导、协调下,由我市工程机械行业的生产企业、营销企业、大专院校、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指导思想和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会本着“民主、服务、监督、共赢”的办会理念,坚持双向服务,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行业维权为基本职能,组织会员企业、单位和会员遵守宪法,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实行行业管理,为政府、行业、会员、用户服务;成为政府和企业、用户的桥梁和纽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自律行业行为,促进兰州工程机械行业的不断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开门办会,广纳会员。
第五条 本会接受兰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兰州市西固区南滨河西路钟家河兰州众联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研究探讨我市工程机械行业的发展方向、技术政策、法律法规等,为政府制定行业重大决策提供预案和建议。
2、总结交流企业管理经验;探索企业深化改革的新途径;推广企业管理的创新成果;开展诊断咨询服务等,不断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3、受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参与制修订有关工程机械的各类标准和技术规范。
4、开展用户满意度调研、企业产品质量调研等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有关工程机械类产品各种许可证的发放、检查和整改工作,为政府复查、换证提供依据。收集和反馈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协助政府作好质量管理工作,促进产品品种、性能和质量的不断提高。
5、对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工程机械市场需求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究,开展市场调研。
6、开展国际交流活动,加强与各国同行业协会及企业的联系与沟通,提供工程机械行业相关的咨询服务。
7、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提高企业形象和市场信誉。
8、做好行业内部的价格协调和价格自律工作,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9、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本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技术交流会、产品推广会,组织会员参展、参观;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进步,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10、经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和网络信息工作,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提供依据,为企业研究市场提供服务。
11、开展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其它各类培训工作,提高全行业职工队伍素质。
12、向政府反映行业及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诉求,在行业中贯彻落实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13、接受政府委托职能。如:实行行业准入管理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兰州工程机械行业协会的会员种类为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中及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兰州市创办的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稳定、信誉良好,愿意遵守本章程的。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或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证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向本会提出建议、信息等资料;
(五)享有本会编辑的刊物、信息等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维护本会的信誉和形象。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提供本企业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按期缴纳会费,会费按年计算。
(四)完成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管局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临时召开或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养好;
(二)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热心协会工作,全力为会员服务;
(七)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其中会长、秘书长为专职,可通过选举、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管局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民管局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市民管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内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处是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全面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及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损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管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民管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民管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 元 月 18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兰州工程机械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0一六年元月十八日
兰州工程机械行业协会成立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提请2016年元月18日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根据《兰州工程机械行业协会章程》,结合本次会议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由本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本次理事会选举产生,选举组织领导工作由大会筹备组负责。
二. 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会。
三. 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的理事候选人必须本次大会的会员,理事候选人建议名单,通过大会筹备组酝酿讨论后推荐并介绍情况,提交大会进行等额选举。
四. 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和常务理事,以投票表决方式进行等额选举。
五. 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大会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才可进行选举。因病、因请假缺席的会员不得委托他人代选,候选人获得实到会会员半数的同意,方可当选。
六. 提名候选人,会员有权表示同意,不同意或弃权。
七. 选举程序
1. 大会工作人员对候选人逐一介绍情况,交代表酝酿讨论。
2. 大会工作人员宣布候选人名单,请会员进行投票选举,并宣布选举结果。
二〇一六年元月十八日
兰州工程机械行业协会会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草案)
(提请2016年元月18日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为了加强会费收缴、管理使用工作,提高会费使用效率,切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证会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及国家有关政策,特制定《兰州工程机械行业协会会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
一、会费收缴
1、根据《兰州工程机械行业协会章程》之规定,会员应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2、会费收取标准如下:
会 长:外 聘(专职)
常务副会长:5万元/年
副 会 长:2万元/年
常务 理事:1万元/年
理 事:5000元 /年
会 员:3000元/年
会费上不封顶。
3、会费缴纳方式为年度一次性交清,时间为每年元月31日前。
二、会费管理
为加强会费管理,贯彻勤俭办会、厉行节约的方针,本会会费由专职财务人员管理。
1、协会经费来源主要是会员缴纳的会费,会员按会费收取标准缴纳会费。
2、协会会费主要用于协会公务活动和日常办公事项,以及与之有关的必要接待活动。
3、会费开支实行审批制,会费开支项目须由会长审批,票据由会长审签报销。
4、会费收支情况,年终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接受会员代表的监督,同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本办法自兰州工程机械行业协会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四、本办法由兰州工程机械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二〇一六年元月十八日
《选举办法》、《章程》、《会费收缴办法》、《行规行约》起草依据
有 关 说 明
《选举办法》、《章程》、《会费收缴办法》、《行规行约》我们人手一册已提前印发给了大家,大家已经都阅读了,在大会上,不再一一宣读。就《选举办法》、《章程》、《会费收缴办法》、《行规行约》的起草依据作以下说明:
1. 《选举办法》的起草,依据《国家选举法》和社会团体的有关规定。
2. 《章程》的起草,依据社会团体的有关法规和民政部制定的《章程示范文本》。
3. 《会费收缴办法》的起草,依据社会团体的有关法规和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
4. 《行规行约》的起草,依据本行业的相关规定,结合业内实际,在广泛征求业内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兰州工程机械行业协会筹备组
二〇一六年元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