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工程机械行业行规行约
(提请2016年元月18日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兰州工程机械行业新机营销与租赁,二手机营销与租赁和配件销售经营行为,强化行业自律,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兰州工程机械行业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行规行约”)。
第二条 本《行规行约》由兰州工程机械行业协会依据民主程序予以制订,凡是本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尚未加入协会的工程机械及配件经营企业,也应该遵守本《行规行约》,自觉维护行业声誉。
第三条 本《行规行约》的施行,接收兰州市人民政府工程机械行业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具体内容
第四条 经营场地环境整洁,反映企业文化的证照、标语,需上墙的规章制度,产品销售价格和荣誉图片悬挂在墙上,工作人员着装得体,言行举止文明礼貌,不讲脏话,不暴粗口,微笑服务。
第五条 本行业经营企业应该将经营项目、产品价格和营销流程公布在经营场所醒目的位置,让客户一目了然。
在经营场所展示的整机和配件,要做到明码标价(有价格标签),报价不得标注“面议”。
第六条 经营企业要按本行业协会要求,如实上报报表,产品价格实行备案制;若有产品价格变动,要及时上报协会先备档后施行。凡上报协会的产品价格必须要出具工程机械和配件生产厂家的价格表证明。
第七条 客户咨询产品时,特别是二手机时,营销员要如实介绍,不得故意隐瞒重大品质缺陷和安全隐患,更不能更改信息,以次充好。
第八条 经营企业不得在互联网等传播媒体上发布虚假工程机械信息,不得虚假报价,严重偏高市场真实报价。转发推广他人信息时,未经原信息发布者同意,不得更改信息内容。
第九条 会员企业要接受协会的检查、考评和监督,自觉遵守行业规章制度。
第十条 经营企业不得利用价格进行恶性竞争,要严格遵循市场营销规则。
第十一条 自觉遵守工程机械和配件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服从政府行业相关部门管理,自律行为,依法经营,诚信服务。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行规行约》如与国家和地方政府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抵触,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准。对违反本《行规行约》的行为,对情节轻者将处以继续缴纳会费5000元-10万元,情节严重者将清除出本协会并提请政府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本《行规行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施行中产生的问题,可以向兰州工程机械行业协会反映。本《行规行约》经协会民主程序,可以修改、补充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同本《行规行约》具有同等效用。

